查票、查价、查贿赂!400家药商迎来生死劫
“两票制”湖南版
昨日(11日)上午,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
根据《方案》,三类企业允许被视为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3)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
《方案》指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自4月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湖南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省卫生计生委体改处处长王湘生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与此同时,《方案》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别做了界定: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视同为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方案》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范围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依据从严原则确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400家药商“生死劫”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湖南省有400余家批发企业——随着“两票制”的实施,一批中小企业将陆续退出市场。
2017年初,在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湖南省被明确为综合医改试点省份。
2月24日,湖南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上印发了《2017年湖南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5项制度被列入重点工作。
而昨日公布的《方案》再次强调了对这一政策的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将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不仅如此,《方案》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参与“两票制”贯彻实施。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