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设备、捆绑卖耗材的行为 又引发官司
送设备、卖耗材,过去多年来风平浪静。但近年来,却纷纷出现了新动向,包括被工商罚款、被判处垄断、被列不合规等。
不久前,一起医疗设备商状告合作医院的官司引起了赛柏蓝器械的注意,因地方一纸文件,这种风雨飘摇的合作方式,立即崩溃,并闹到了法院。
送设备、捆绑卖耗材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业界不得不关注的焦点话题。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
开启设备捆绑耗材
2014年1月14日,凤阳县中医院(下称县中医院)与安徽阿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化名,下称阿华公司)签订《凤阳县中医院与阿华医疗设备公司血液透析机投放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期限为8年。
协议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阿华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县中医院扩建后的血透室免费提供新增加的10-12台血液透析设备和能满足24-26台透析机正常运转的水处理系统一套,县中医院不需要支付设备款项。
阿华公司所投放透析机和水处理系统的所有权保留在阿华公司。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县中医院已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则所投放透析机和水处理系统的所有权无偿归县中医院所有。
县中医院承诺:阿华公司作为县中医院唯一血透室所使用消耗品的供应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向县中医院供应相关血液透析消耗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阿华公司承诺必须提供能满足透析室所需要的耗材。
县中医院须在协议期内从阿华公司采购所有的透析用耗材;如违约,县中医院则按照18万/台的价格把所投放的透析机和水处理系统的费用支付给阿华公司。
阿华公司所提供的透析耗材的产地、规格必须为滁州市中标的产品,所有耗材的供价需按中标价执行;如遇上级新的招标等精神,则需按照上级精神执行相应的中标产品和中标价。
针对协议解除一项中,双方约定,如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县中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阿华公司根据本合同应获的投入回报。如有违约,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阿华公司向县中医院提供11台血液透析机、1套水处理系统,共12台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县中医院投入使用,双方均依约履行。
一纸通知,协议终止
2016年12月15日,安徽省滁州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执行《滁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品种目录》的通知”。
2017年7月4日,县中医院作出终止合同通知函,内容为:遵照滁州市卫计委上述通知文件及凤阳县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的指示精神,县中医院与阿华公司签订的协议自即日起终止。
医疗设备商起诉医院
阿华公司起诉医院。审理过程中,县中医院于2017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对阿华公司提供的血液透析机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经本院委托,安徽永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阿华公司提供的11台DBB-27C血液透析机和1台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评估值为123.12万元。
法院认为:县中医院与阿华公司签订的“血液透析机投放合作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注: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定设备捆绑耗材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庭审中,县中医院、阿华公司均同意解除该协议。
法院指出,合同中双方约定,阿华公司所提供的透析耗材的产地、规格必须为滁州市中标的产品,所有耗材的供价需按中标价执行;如遇上级新的招标等精神,则需按照上级精神执行相应的中标产品和中标价。如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县中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阿华公司根据本合同应获的投入回报。
2016年12月15日,滁州市计委发出的“通知”,后县中医院据此向阿华公司作出终止合同通知函。县中医院终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依照协议书约定,阿华公司斥巨资购买11台DBB-27C血液透析机和1台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供县中医院无偿使用,作为双方合作8年的条件。
双方仅合作3年多时间,即终止合同的履行,阿华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巨大的。11台DBB-27C血液透析机和1台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经评估现有价值为123.12万元。
但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阿华公司为县中医院提供耗材,已得到相应回报。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阿华公司在3年多合作期间取得的收益,故以评估价作为支付县中医院购买上述设备的价款,较为公平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县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阿华公司支付11台DBB-27C血液透析机和1台ME4-1500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价款1231200元。案件受理费24241元,由阿华公司负担10551元,县中医院负担13690元。 小编认为,医院虽然是客户,但医疗改革进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医院处于变革的中心。合作还是需要更加谨慎,稍不注意,可能就埋了个雷、踩了个坑,最后要通过官司来解决,实在是“得不偿失”。(文中,安徽阿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