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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补充医保目录8月1日执行 新增14种特药

发布时间:2018-08-01 15:34:17作者:青岛新闻网

  近日,市人社局出台文件,公布了我市新版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14种新增特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治疗药物、血液病药物及丙肝治疗药物等。根据文件,新版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新增14种特药品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治疗药物、血液病药物及丙肝治疗药物

  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部分重特大疾病患者使用临床必需、疗效显著、价格昂贵、不可替代的41种特殊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保障范围,涵盖了治疗恶性肿瘤靶向药物、罕见病特效药物等,有效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负担。

  2017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要求,27个特药特材品种转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予以保障。

  按照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将瑞戈非尼等14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要求,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在原特药特材保障范围基础上新增14种,新版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品种共计28种。其中,本次新增14种特药品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治疗药物、血液病药物及丙肝治疗药物等。

  本次新增14种特药品种报销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

  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包含两方面待遇:一是特药特材保障待遇,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费用,最高报销比例为80%,其中,本次新增14种特药品种报销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待遇标准高于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标准;二是医保统筹范围外大额医疗费,即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医保范围外负担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额保障,报销比例为70%,年最高报销额度为20万元。另外,为加强基金安全管理,防控基金运行风险,新文件还对补充医疗保险部分特药特材申请条件做出进一步管理规定。

  参保人申请补充医疗保险特药特材保障待遇资格,须携带病历以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到定点医院相关特药特材责任医师处就诊,由责任医师对患者是否适用特药特材进行评估,开具《青岛市特药特材专家评估表》和处方,然后将上述材料交由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联网上传,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网审批。审批通过后,参保人即可携带病历和处方到特供药店购药结算(病历和处方须由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参保人获得相应品种的特药特材资格后,每次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后,要到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并联网上传,然后到特供药店购药报销。

  在这里,市社保局特别提醒:《青岛市特药特材专家评估表》和处方须由相应特药特材品种的责任医师开具,责任医师本人签名签章;处方和病历须由定点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参保人办理特药特材申请和结算时均须携带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